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纺织服装行业重点品牌培育办法》的通知
现将《湖南省纺织服装行业重点品牌培育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指导意见》(湘发〔202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纺织产业集群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22〕67号)等文件精神,改造提升传统纺织服装产业,加强行业品牌建设,培育一批纺织服装行业重点品牌,提升湖湘纺织服装品牌公信力、影响力,促进全省纺织服装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纺织服装行业重点培育品牌(以下简称重点培育品牌),是指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并有效运行品牌管理体系,具备较高技术创新能力、创意设计能力、文化建设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纺织服装企业品牌。
第三条 纺织服装重点品牌培育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业创建自主品牌的主体作用,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研发、质量、管理、营销水平。通过政府的政策引导、企业的积极参与以及市场的导向作用,形成一批消费者认可、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湖南纺织服装品牌。
第四条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纺织服装行业品牌培育工作和重点培育品牌的遴选工作。市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纺织服装行业品牌培育工作和重点培育品牌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五条 聚焦科技创新能力高、时尚消费引领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的省产品牌,每年遴选10家左右纺织服装重点品牌进行综合培育。到2028年,基本形成健康、规范的纺织服装重点品牌省市县联动培育工作机制。到“十五五”末,全省纺织服装行业不断做大做强做优,产业规模进一步增大,品牌企业占比不断提升,力争培育出10家年营业收入超20亿元的企业、20家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的企业和一批年营业收入超亿元的纺织服装品牌企业。推荐一批企业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培育纺织服装百家品牌名单,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纺织服装优势品牌。
(一)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纺织工业企业。
(二)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产品质量等事故,企业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三)拥有自主品牌,取得商标注册证书,产品质量可靠,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品牌战略和品牌培育目标明确,编制形成品牌管理体系文件并实施运行,具有持续改进品牌管理体系的后续行动计划。
(六)品牌培育典型经验有创新性和示范性,具有广泛推广价值,自愿交流分享品牌培育经验。
第七条 企业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印发申报通知,公开征集一批纺织服装重点培育品牌,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并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资料。
第八条 地方推荐。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等内容,初审后行文向市州工信局推荐。市州工信局对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查,复查后以市州为单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文推荐。
第九条 资料复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推荐的材料进行复审,整理出符合条件的重点培育品牌初步名单。
第十条 评审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全省重点培育品牌拟定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 名单发布。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年度湖南省纺织服装行业重点培育品牌名单。
第十二条 综合培育。对进入名单中的企业进行综合培育,帮助和引导企业完善公共服务、提升品牌价值、提高创新能力、加强品质保障、积极开拓市场等。
第十三条 定期评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重点培育品牌按年度进行工作评价,重点培育品牌企业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上年度品牌培育工作情况。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被评价为“优秀”等次的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宣传推介其品牌培育先进经验,对被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企业,指导其整改,对连续两次被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公告将其移除。
第十四条 完善公共服务。引导建立品牌运营专业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加强自主品牌战略研究,指导和推动纺织服装重点品牌建设。支持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开展国际产能、渠道和资本布局,提升品牌国际化运营能力,培育和发展国际知名品牌。建立完善人才培训体系,为纺织服务企业提供人力资源、企业管理、市场信息及员工培训等方面服务。加强品牌推广平台建设,重点培育一批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影响力的纺织服装品牌推广中心。
第十五条 提升品牌价值。树立品牌价值意识,明确品牌定位,制定企业自主品牌发展规划。加强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提升纺织服装行业加工制造水平和生产质量,提升产品价值。引导研发高品质、高附加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强的知名品牌产品,加快纺织服装产业向高端化发展。鼓励企业争创中国工业大奖、中国质量奖和省长质量奖等荣誉,提升品牌软实力。
第十六条 提高创新能力。支持纺织服装重点园区建设产品公共研发设计平台。鼓励企业设立研发部门,加大研发设计资金投入,培养专业研发设计人员,开发新产品,提升纺织服装产业创意设计水平。支持企业加强数字化管理系统建设,提高品牌的生产水平、管理水平、营销水平。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通过申请专利等方式保护企业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加强品质保障。鼓励行业协会、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鼓励企业规范生产管理,实施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等认证,加大标准宣贯力度。支持企业智能化转型,引导企业积极探索系统化的智能化改造,逐步建立面向全流程、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智能制造模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建智能制造企业、智能制造生产线(车间)、智能工位。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促进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为目的,以企业为主体,逐步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
第十八条 积极开拓市场。以国内市场为基础,不断开发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纺织服装产品,引导扩大消费。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建立自主电商平台,与国内外知名电商战略合作,广泛应用社交电商、直播电商、内容电商,拓展线上营销渠道。支持企业抱团参加广交会、中博会、服装服饰博览会等国内大型专业展会,支持行业协会、组展机构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展会,抢抓RCEP、一带一路等发展机遇,做大做强湖南纺织服装品牌,推动湖南纺织服装走向世界各地。
第十九条 开展纺织服装重点品牌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探索建立重点培育品牌跟踪服务机制,定期调度,协调解决品牌培育过程中面临的各类问题,为企业做好服务。公开征集专业的品牌培育类服务机构,为企业品牌建设提供对口服务支持,打造具有地标性和原产地品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举办行业大型活动,加强政策宣贯培训,编制行业发展报告,为品牌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环境。
第二十条 对纳入重点培育品牌名单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和评价,以确保培育的质量。如发现申报资料弄虚作假,或企业发生安全、质量、环保等违法行为以及列入失信名单和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等情况的企业,一经查实,将公告移除。对于连续2次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也将公告移除。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调度重点品牌培育工作,总结成效经验,对先进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对于先进案例企业,优先纳入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企业重点培育对象,同等条件下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市州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大对本地区纺织服装重点培育品牌的扶持力度,并在项目建设、科技创新、金融服务等方面予以指导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