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的刘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在接到电话后,她心生不满,发了一条朋友圈表示,
刘女士是重庆一家教育培训公司的员工,一个周五的晚上,刘女士突然接到公司领导电话,要求她马上对接客户星空体app首页。而刘女士认为,自己之前已经和客户谈妥,没必要再占用周末的休息时间来对接工作。
当时的刘女士有点情绪,随即发了一条朋友圈:“各位领导,我周六周日休息不上班,有什么事情,到时候留言就可以了。”
两天后,刘女士接到公司通知,她在朋友圈发布的言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影响团队氛围,损害公司形象,对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因此要解除和刘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
在和公司沟通后,刘女士要求按照劳动合同进行赔偿,但公司认为错在刘女士,拒绝了她的要求。经过当地劳动仲裁调解无果后,刘女士将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民三庭副庭长林宝珍介绍,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手段。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制定,而且经过民主程序告知或者进行了公示,组织劳动者进行学习。劳动者的行为必须要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才能进行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的行为虽然欠妥当,但无法看出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并未达到消极怠工、玩忽职守、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的程度。
林宝珍解释,本案中刘女士的行为不仅不利于解决矛盾,反而有可能引发新的纠纷,这种做法不提倡。但从刘女士朋友圈的内容来看,她的行为并没有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公司认为它的规章制度是公司管理层制定的,也没有举示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依据。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刘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四万九千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刘女士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表示,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在追求企业的用工管理权以及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如何平衡,对现代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劳动者,要通过合理方式表达诉求,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维权。作为用人单位,也应当合理行使自己的用工管理权才能使企业持续健康地发展。